劳务派遣的合同主体,但用工单位逃避不了,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1-07-26 浏览次数:354
很多人觉得签订了,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就发生了,转移,由劳务派遣公司变成合同主体,忽略了,劳动关系。下面我们解释下什么是合同主体。
一、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劳务关系的合同主体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两者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均为劳动关系。两者的用工主体必须是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双方不能均为自然人。
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律关系中参与主体的数量,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务派遣的主体为三方,包括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
劳务关系是发生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其用工主体更为灵活,可以是任意两个平等主体之间,两者可以同时都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单方是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建立用工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并无劳动关系的限制条件。
所以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上,一个是合同方,一个是劳动方之间的关系都要清楚。
二、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劳务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直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认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直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而是需要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解除劳动关系事宜。
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司法实践中,判定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只看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名称,而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的用工状态,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1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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