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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合同跟劳动合同区别很大,您要分清楚?

发布日期:2021-06-08 浏览次数:423

很多企业在跟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可能都没有搞清楚,劳务合同内容跟劳动合同中的区别?所以小编在这里跟大家讲几个案例:

甲企业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为了缓解临时性用工压力,2021年5月,甲企业与乙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乙劳务派遣企业向甲企业派遣人员10名,其中1人为残疾人员,劳务用工时限为1个月。

甲企业需要将用工费用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为此,甲企业当月支付劳务派遣用工支出5万元。

在针对该项支出进行税务处理时,甲企业财务人员小张遇到了如下:

2021年5月,我公司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5万元该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核算还是计入劳务费用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以下两类情况按规定

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支付的用工支出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并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我公司作为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10名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计入我公司从业人数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在计算判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时,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因此,甲企业接受的10名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计入甲企业从业人数。不过,在人数计算方法时要注意,填报从业人数要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计算方法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在我公司接受的10名劳务派遣人员中,有1名是残疾人员。那么,我公司可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因此,甲企业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该项优惠政策应由甲企业享受。

在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我公司能否将接受的1名劳务派遣残疾人数计入企业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因此,甲企业如果与乙劳务派遣企业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将残疾人数计入本企业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则可以适用该项政策。